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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

发布者:王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56人看过举报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导致纠纷,应当以那个把内容为准?

一般情况下,房屋认购书和预售合同都属于合同,只是房屋认购书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确立所购买房屋的大致状况,比如房屋的位置及楼层和室号、建筑面积、价款、定金等主要内容,是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期准本文件。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会将房屋认购书的相关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之中。因此,当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房屋认购书就已经失去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合同双方将会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成于房屋认购书之后,而且预售合同的形成亦是在房屋认购书的基础之上,因此,根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视为是对房屋认购书中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双方对房屋买卖形成的新的一致意见。因此,预售合同所确定的内容将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房屋认购书和预售合同的内容约定不一致时,应该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为准。当房屋认购书中部分条款内容没有写入预售合同时,可以认为双方已对房屋认购书中的有关内容予以删减或变更,这部分条款的内容最终将会失去其法律效力,即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若购房者认为房屋认购书中的有关内容对购买房屋有实质性影响的,则应当要求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在此提醒购房者,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前提,购房者可以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而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购房者一旦与开发商签定了《房屋认购书》后,在签订正式的《商品预售合同》时,一定要将《房屋认购书》中的相关内同全部载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中,或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中约定,《房屋认购书》中的内容构成预售合同的一部分,与预售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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