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个人名下有一套闲置房屋,同事小王看房后很满意,和妻子商量后愿意购买,于是小张将该房屋出售给小王夫妇,双方当场签署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书》,协议书中详细约定了房屋出售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小张及小王夫妇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小王夫妇将协议约定的首笔购房款转入小张个人账户并备注购房款,小张在收到款项后,将房屋交给小王夫妇,双方商定择日办理尾款交付及过户手续。
不久后小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周某,周某也有意向购买该小区的房屋,而且出价较小王夫妇更高。小张因资金吃紧,急需要用钱,遂隐瞒该房屋已经出售给小王夫妇的事实,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了周某,并在房管局同时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和资金监管手续。小王夫妇多次要求小张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小张以各种理由拖延,后得知该房屋由小张卖给周某签订网签合同已经备案登记,双方反目,形成诉讼。
问题一
问:小张与小王夫妇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小张与小王夫妇签订的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张与小王夫妇的合同成立并有效,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小王夫妇可以向小张主张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草签合同,一般发生在网签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的合同,或者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之下订立的三方合同。草签合同中对房屋位置、售卖价款、房屋现状、交付时间等均作出了详细的约定,该草签合同只要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正式合同前,草签合同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与“草签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网签合同”,购房网签相当于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将房屋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网签后会得到一个网签合同备案号,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到房屋相关网签信息,已经网签过的房屋,无法进行第二次网签,这种网签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是因为销售的商品房多为期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就进行销售。购房者虽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并不能完全保证。比如有的开发商违规超范围加盖、部分审批手续不全,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有的可能被开发商二次抵押甚至一房多卖等等。为了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实行了购房合同备案制度。
问题二
问:未网签备案是否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未备案的合同是否无效?
答:未网签备案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合同的有效与否不取决于是否备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有效要件即可,是否备案并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并不能增强合同的效力,从购房人的注意义务看,房屋作为价值较大的商品,一般购房人均会在合同签订前、价款支付前实地查验所购房屋的现状,详细了解是否有其他权利主体(先买方、房屋现居住情况、承租方)存在等情况,如果存在其他权利主体,潜在购买人应当谨慎考虑是否签署合同。
案例中小张与周某的网签备案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周某在购房前对房屋所在小区有一定了解,但其对该房屋已经出售给小王夫妇一事并不知情,其与小张签订合同,合同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小张、小王夫妇协商调解处理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