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丛波律师网

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

IP属地:陕西

张丛波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医疗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0:00

  • 执业律所: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09168320点击查看

刘X,屈某某,梁XX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丛波|时间:2023年05月08日|3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汉中市中XX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刑终212

公诉机关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佛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佛坪县,居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坪县看守所

辩护人商瑶,陕西XX律师。

辩护人于X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又名梁XX,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佛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佛坪县XX镇三河口库区,居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书位,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佛坪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佛坪县,居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XX,陕西XX律师。

原审被告人钟XX,又名钟XX,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佛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佛坪县XX镇三河口库区,居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X,陕西XX律师。

原审被告人覃X,又名覃XX,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佛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佛坪县XX镇三河口库区,居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2000年8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9年9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XX,陕西XX律师。

原审被告人屈XX,又名黑女,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佛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佛坪县XX镇三河口库区,居民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XX,陕西XX律师。

佛坪县人民法院审理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刘X、梁XX、陈XX以及原审被告人钟XX、覃X、屈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917日作出(2019)陕0730刑初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X、梁XX、陈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310月前后,原审被告人钟XX组织上诉人梁XX、上诉人陈XX在佛坪县XX镇周X甲家三楼设赌场,每晚支付周X甲场地费100元。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扎X花方式赌博10元为底、100元封顶,每把牌抽头2050元。钟XX负责召集人员,陈XX负责抽头,梁XX负责向参赌人员放贷、记账,钟XX安排韩XX何XX放风。在周X甲家,三被告人陆续开设赌场十余天。201311月前后,钟XX、梁XX、陈XX三人将赌场转移到宁陕县梅XX,每晚支付山水饭店老板余XX200元场地费,继续召集人员扎X花赌博。钟XX安排罗XX何XX王XX等人放风,陈XX负责抽头梁XX负责放贷记账,陆续赌博十余天。201312月,钟XX、梁XX、陈XX三人自带桌凳、照明、取暖工具,再次将赌场转移到石泉县XX镇XX村余X乙家,每晚支付场地费500元。钟XX组织人员,陈XX负责抽头,梁XX负责放贷、记账陆续赌博四五天。(二)201410月左右,原审被告人钟XX、上诉人刘X、原审被告人覃X、原审被告人屈XX组织人在钟XX家中扎X花赌博,覃XX放风,刘X、覃X、屈XX在赌场内抽头、服务,每晚支付钟XX300元场地费。四五天之后,屈XX与刘X、覃X商量,将赌博地点移至屈XX家,每晚支付屈XX场地费300元,赌博持续五六天。(三)原审被告人钟XX、上诉人梁XX、上诉人陈XX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50000余元,其中,钟XX分别分给梁XX、陈XX4000余元。上诉人刘X、原审被告人钟XX、原审被告人屈XX、原审被告人覃X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30000余元,其中刘X分给屈XX、覃X约7000余元,分给钟XX2000余元。案发后,钟XX、梁XX、陈XX、屈XX分别退赃30000元、4000元、4000元、7000元,刘X退赃1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钟XX、上诉人梁XX、上诉人陈XX、上诉人刘X、原审被告人屈XX、原审被告人覃X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并从中抽头渔利,相互之间分工明确赌场持续时间长地点相对固定,参赌人员组织者召集或者经介绍而来,六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六名原审被告人开设赌场情节行为,均属于情节严重。钟XX、梁XX、陈XX开设赌场期间,钟XX负责组织实施犯罪,管理分配资金,系主犯,梁XX、陈XX协助管理赌场,从犯刘X、钟XX、屈XX、覃X开设赌场时,刘X组织实施犯罪,管理资金,系主犯,其余被告人提供介绍场地、协助赌场运营等服务,系从犯。对从犯梁XX、陈XX、屈XX、覃X予以减轻处罚钟XX、陈XX、梁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各原审被告人退赃数额,原审被告人覃X犯罪前科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以钟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覃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扣押钟XX30000元、刘X13000元、梁XX4000元、陈XX4000元、屈XX7000元依法没收继续向钟XX追缴14000元、向刘X追缴1000元、向覃X追缴7000元。

上诉人刘X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犯罪数额错误,开设赌场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刘X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的主犯;刘X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赔赃款,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从轻改判。

上诉人梁XX辩称,其是被动参与开设赌场犯罪,获得赃款数额小,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且家庭困难,请求二审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梁X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梁XX家庭条件困难,尚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综上,请求二审对梁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陈XX辩称,其是受雇佣参与开设赌场犯罪,获得赃款数额小,已经积极退赔,且家庭困难,请求二审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陈XX系从犯,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家庭困难,请求对陈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梁XX、陈XX和原审被告人钟XX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以及上诉人刘X、原审被告人钟XX、屈XX和覃X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诉人以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对原审认定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另查明,201411月份,上诉人刘X向原审被告人钟XX提出开设赌场,二人又召集了原审被告人屈XX、覃X,在钟XX、屈XX家中组织扎X花赌博期间,刘X通过向参赌人员放贷获利。

(一)钟XX、梁XX、陈XX开设赌场犯罪事实的证据

1.证人周X甲证明,2013年冬,钟XX在他家登记两间房子用于扎X花赌博,每间80元,一天共160元,期间赌博场地在他家和山水饭店来回换,赌场经营持续十几天。扎X花10元的底,50元封顶,每把抽头10元,钟XX指挥梁XX、陈XX在赌场里面走杂、抽水、放风。

2.证人曾某某证明,201311月份,钟XX经常在他母亲余XX经营的山水饭店二楼组织扎X花赌博,50元的底,200元封顶,每把抽头50元,一个月时间内陆续组织赌博有十几天。

3.证人余XX曾某某之母)证明,2013年冬,钟XX一伙人隔三差五到她经营的山水饭店吃饭,之后开房在二楼赌博,每次支付她100元或者200元不等的场地费,持续了十几天。

4.证人余X乙证明,201311月份,他参与过钟XX在山水饭店组织的扎X花赌博,陈XX在赌场负责抽头,梁XX也在赌场服务。扎X花10元的底,100元封顶,每把抽头20元、30元、50元不等。他因为参赌共输钱两三万,从梁XX处借款18000元,之后都还清了。山水饭店的赌场经营了一个月后,钟XX又将赌博场所转移至安康市石泉县XX镇XX村他家二楼,每天支付500元餐饮费和场地使用费,赌场持续四五天。

5.证人余X丙余X乙之父)证明,201312月份,钟XX组织人在他家二楼扎X花赌博,共持续四五天。

6.证人何XX证明,201310月份,钟XX组织人在周X甲家三楼扎X花,每晚参与的人有七八个,每把10元的底,每把抽头10元或者20元,共持续了十几天。赌场放贷1000元日息30元,借钱的时候就把利息扣除了。钟XX还安排他和韩XX、陈XX、覃XX放风,钟XX支付他看场子的费用共一两千元。钟XX组织在梅XX开赌场期间,他陆续参赌一个月,扎X花10元的底,每把抽头10元,他钱输完了还借了钟XX几千元。

7.证人罗XX王XX证明,2013年冬天,钟XX在梅XX组织扎X花赌博期间,他们帮助放风,每晚报酬200元或者300元。

8.证人屈某甲证明,2013年的时候,他在周X甲家参与钟XX组织的扎X花赌博,每晚有七八个人,10元的底抽头20元,50元的底抽头50元,一晚上估计抽头五六千元。钟XX安排梁XX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他从梁XX处借了3万元赌债,因为人熟没有收取利息,已经偿还钟XX6000元,截止案发时还有24000元没有还。

9.证人熊X甲证明,他先后参与了钟XX在XX镇周X甲家、梅XX、两河镇村民家中组织的扎X花赌博,赌场有专门抽头的、放风的和接送人的,赌场放贷3000元借款利息每天100元。在周X甲家、山水饭店扎X花赌博每把抽头50元,在两河镇村民家中扎X花赌博每把抽头100元。

10.证人李XX李XX袁某某张XX杨XX陈某某李XX吴某某张XX周X乙闫XX熊X乙证明,2013年冬天,他们均参与了钟XX、陈XX、梁XX在山水饭店组织的扎X花赌博,赌场还提供放贷。证人袁某某还参与过在余X乙家组织的扎X花赌博,也是钟XX开的。

11.证人屈某乙证明,2013年冬天,他参与过钟XX在周X甲家中组织的扎X花赌博。

12.证人张某丙证明,201310月,他在周X甲家参加过赌博,同年11月份,他在山水饭店参加过赌博,都是钟XX组织的扎X花,10元的底,100元封顶。

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开设赌场中心现场佛坪县XX镇XX村XX组周X甲家三楼、宁陕县梅子镇原XX(顺风食府二楼)、安康市石泉县XX镇XX村余X乙家中的现场概况。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钟XX、梁XX指认,确认开设赌场的位置分别位于佛坪县XX镇XX村XX组周X甲家三楼、宁陕县梅子镇原XX(顺风食府二楼)、安康市石泉县XX镇XX村余X乙家中;经证人李XX王XX罗XX指认,三人参赌的赌场位置位于宁陕县梅子镇原XX(顺风食府二楼)。

15.原审被告人钟XX供述,201310月底,他找到妹夫梁XX、同村村民陈XX一起组织开设赌场,约定根据抽头情况发工资。在周X甲组织扎X花赌博十几天,他负责叫人参赌,陈XX、梁XX为赌场服务,三人轮流抽头渔利,他还安排韩XX何XX在路口放风。扎X花10月的底,100元封顶,每把抽头20元到30元之间,除发工资外共抽头1万余元,陈XX、梁XX分得工资不到2000元,每晚给周X甲支付场地费100元。他向赌场投入放贷的资金1万元,放出了3万余元。同年11月底,他在梅XX组织扎X花二十几天,他负责叫人和接送赌客,梁XX、陈XX负责看场子、抽头和放贷,其中陈XX抽头的时候比较多,何XX罗XX王XX帮赌场放过风。扎X花10元的底,100元封顶,每把抽头20元、30元、50元不等。赌场共抽头4万余元,给梁XX、陈XX各分了4000余元,放风的人每晚二三百元,支付山水饭店老板娘场地费每晚100元。他投入赌资4万元,放贷1万元日息300元,累计放贷十万多元。同年12月份,赌场转移至石泉县XX镇XX村余X乙家中,还是他负责叫人,陈XX、梁XX收拾场地,三人轮流抽头、放贷。扎X花10元的底,100元封顶,每把抽头20元或者30元。开赌场共四五天抽头1万元左右,给梁XX、陈XX各分了1000余元,支付余X乙场地和伙食费每晚500元,共放贷2万元左右。以上三次开赌场,抽头渔利共5万余元。201411月份,刘X开赌场期间,他参与四五天,分了2000余元。

16.上诉人梁XX供述,钟XX让他和陈XX帮忙开设赌场,钟XX给二人发工资。201310月份,在周X甲家组织扎X花赌博十几天,他负责记账、放贷,陈XX负责抽头,钟XX还安排韩XX何XX放风。扎X花是10月底,50元或者100元封顶,钟XX给他发工资1000多元,钟XX将自己的钱和抽头的钱给他用于放贷,大概放出去2万余元。同年11月份,在山水饭店开赌场二十几天,钟XX负责叫人,他负责记账、放贷,陈XX负责抽头,钟XX还安排何XX罗XX放风,放风一晚上支付200元报酬。扎X花是10元的底,50元或者100元封顶,陈XX每把抽头10元、20元、30元不等,赌场放贷1000元日息30元,钟XX给他和陈XX各发了2000多元的工资。同年12月份,赌场转移到余X乙家,钟XX负责叫人,他记账、放贷,陈XX抽头。扎X花每把抽头10元、20元、30元不等,赌场持续四五天,共放贷1万余元,给他发工资1000余元。以上三次开赌场,除去工资、场地承租费等,赌场抽头渔利五六万元,钟XX给他了共计4千元的工资。

17.上诉人陈XX(钟XX的妹夫)供述,201310月份,钟XX叫他和梁XX一起开赌场,每天给他发工资。在周X甲家组织扎X花赌博有10天左右,钟XX负责叫人,他和梁XX收拾场地,钟XX还安排他在赌场内抽头,梁XX记账和放贷。扎X花10元的底,50元或者100元封顶,每天根据渔利情况给他发100元或者300元不等的工资,共计给他发了1000多元的工资。同年11月份,在山水饭店开赌场20余天,钟XX负责叫人,他负责抽头,梁XX负责记账、放贷。扎X花10元的底,50元或者100元封顶,每把抽头10元、20元、30元不等,赌场放贷1000元日息30元,钟XX给他发了两三千元工资。同年12月份,赌场转移到余X乙家,钟XX叫人,他和梁XX收拾场地,他负责抽头,梁XX负责放贷。扎X花10元的底,100元封顶,每把抽头20元或者30元。开赌场四五天,钟XX给他发工资1000余元。以上三次开赌场,除去工资、场地承租费等,赌场抽头渔利五六万元,钟XX给他了共计4千元的工资。

(二)钟XX、刘X、屈XX、覃X开设赌场犯罪事实的证据

1.证人钟XX、勒XX(钟XX之妻)证明,201410月至11月的时间,钟XX带着刘X到他们家,两个人说要在他们家开赌场,每晚支付300元场地费,他们同意了。他们二人负责倒茶水,赌博的扑克是刘X带来的,当时屈XX也在赌场,赌场持续了四五天,共支付1500元场地费。

2.证人覃XX证明,2014年冬天,钟XX和刘X等人在钟XX家开设赌场,他帮忙放风3天,给了600元的报酬。他在屈XX家中参与赌博,因为输钱在刘X处借了3000元的高利贷,1000元日息30元。

3.证人杨某乙梁XX周X丙证明,2014年冬天,他们曾到钟XX家中参与扎X花赌博。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及照片证明,经钟XX、屈XX指认,开设赌场的中心现场分别位于佛坪县XX镇三河口库区XX区钟XX和屈XX家中,以及现场概况。

5.原审被告人钟XX供述,201411月份,他和刘X在大河坝街上吃饭时,刘X提议开赌场,他将屈XX、覃X介绍给刘X,他和刘X、屈XX、覃X四人就在他二哥钟XX家中开设赌场,之后又在屈XX家中开赌场,每天支付钟XX场地费300元,他参与了四五天因为有事离开了,共计分得2000多元。

6.原审被告人屈XX供述,201411月份左右的时间,她在家门口遇到钟XX和刘X,钟XX让她一起开赌场,她同意了。赌场地点位于钟XX家二楼,覃X也参与了其中。赌场共经营了十几天,在钟XX家中开了五六天,在她家中开了五六天。扎X花10元的底,50元封顶,每把抽头10元,共计抽头3万余元,除开场地费等开支,她和刘X、覃X各分得七八千元,钟XX只参与了在钟XX家组织的赌博,分得两三千元。

7.原审被告人覃X供述,201411月份前后,他在钟XX家参与赌博,分钱的时候钟XX对刘X说其没有时间开赌场,介绍让他参与开赌场分钱。他和刘X、屈XX组织扎X花赌博,10元的底,50元封顶,三人轮流抽头,参赌人员没钱了就从刘X处借高利贷,他因为参与赌博还在刘X处借高利贷14000元,1万元日息300元。在钟XX家中开赌场三四天后,三人又将赌场搬至屈XX家,他分得抽头7000元至9000元。

8.上诉人刘X供述,201411月份,他和钟XX在大河坝街上吃饭时,他提议在大河坝开XX,钟XX称没有时间。钟XX向他介绍了屈XX和覃X,还介绍在钟XX的二哥钟XX家中开设赌场。他和钟XX、屈XX、覃X四人先后在钟XX家中、屈XX家中组织扎X花赌博十几天,10元的底,50元封顶,每把抽头10元或者20元,共抽头3万余元,支付钟XX每天300元场地费,剩余的钱他们平分了。钟XX参与了几天就先离开了,分账两三千元,屈XX、覃X和他各分得七八千元。他在开赌场期间放贷,1万元日息300元,获利13000元。

(三)本案其他综合证据

1.到案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钟XX于201912日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同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上诉人刘X、陈XX、梁XX以及原审被告人屈XX经传唤到案;原审被告人覃X于201934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市XX街XX路XX园被抓获归案。

2.本院2000)汉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陕刑一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明2000828日,原审被告人覃X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9928日减刑释放。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佛坪县公安局扣押钟XX现金3万元、刘X现金13000元、屈XX现金7000元、陈XX现金4000元、梁XX现金4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陈XX、梁XX以及原审被告人钟XX、屈XX、覃X,以营利为目的,为不特定多人提供赌博场所进行扎X花赌博,六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六名原审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钟XX雇佣上诉人陈XX、梁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5万余元,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钟XX系组织者、起意者,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陈XX、梁XX负责赌场的抽头、放贷,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诉人刘X、原审被告人钟XX召集原审被告人屈XX、覃X四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万余元,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X系纠集者、起意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钟XX只参与经营在钟XX的扎X花赌博,原审被告人屈XX、覃X受到召集参与赌场经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六名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对上诉人梁XX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的意见,经查,钟XX、梁XX、陈XX三人为不特定的多人提供赌博场所,在不参与赌博的情况下,通过抽头渔利、放贷的方式营利,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上诉人梁XX的辩护人辩称梁XX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本案系民警通过询问多名证人已查明涉案嫌疑人后,传唤梁XX到案,且其到案后经民警多次讯问才承认犯罪,梁XX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上诉人梁XX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对梁XX改判缓刑的意见,经查,原审根据梁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的事实,认定其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判处量刑适当,且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不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诉人梁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对上诉人陈XX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的意见,前文已经论述,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上诉人陈XX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对陈XX改判缓刑的意见,经查,原审根据陈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的事实,认定其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判处量刑适当,且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不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诉人陈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刘X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犯罪数额错误,开设赌场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刘X、屈XX、覃X对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超过3万元的事实供述一致,刘X、屈XX、覃X、钟XX在一审、二审期间对该数额均未提出异议,且和四人因抽头渔利分得利益的数额能够印证,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刘X及其辩护人辩称刘X不应认定为主犯的意见,经查,刘X主动向钟XX提议开设赌场,二人先后召集屈XX、覃X参与赌场经营,刘X在经营赌场的同时通过放贷获取更大利益,应认定为主犯,该辩护意见不成成立。对上诉人刘X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刘X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原审已经考虑并从轻处罚,上诉人刘X的其他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XX

员  范小朱

员  

二〇二〇年十四

官助理

员  

  • 全站访问量

    79266

  • 昨日访问量

    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丛波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