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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田X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丛波|时间:2022年06月24日|2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702民初3516号

原告:田XX,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原告:田X,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原告:田X,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X、周**,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地址: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许X,系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被告:一医院,三二〇,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陕西XX律师。

原告田X、田X、田XX诉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三二〇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田X、田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罗X,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委托代理人许X、张XX,被告三二〇一医院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田X、田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14687.44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7日,患者淡XX以“摔伤致头痛头晕2天”之主诉到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血肿、枕骨骨折。随后转入外二科保守治疗。19日上午8:30分,患者淡XX出现神志模糊、呼之不应、精神差等症状,病情持续加重,CT显示出血、水肿加重,中线偏移较前加重。后在原告要求下当天上午便转往被告三二〇一医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双侧额颞部脑挫伤并内血肿、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枕骨骨折;2、吸入性肺炎。19日上午10:55分,医院给患者行“右侧额颞顶开颅去骨瓣减压术+脑内及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气管切开术”,术后患者对光反射均消失,无自主呼吸。后在三二〇一医院医生反复建议下,鉴于现阶段患者伤情,后续抢救及治疗已经彻底失去价值,原告方X从医院建议自医院出院,出院后患者便死亡。原告认为,自己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严重错误、极不规范的诊疗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首先,原告认为被告病情评估不到位,对颅内出血的风险把控失位。其次,告知不充分、不全面,在患者入院及病情恶化情况下,没有进行病危告知。再次,大部分病历系在事后补记,病历存在伪造、篡改情形,在患者死亡后仍要求原告方签署相关病历文书,病历的客观性存疑。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依法判决。

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辩称,和淡XX人身户籍性质相关的赔偿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费用人法院不应当支持,被告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本案事实。

被告三二〇一医院辩称,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我院在接诊患者淡XX治疗中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7日15时,患者淡XX“摔伤致头痛头晕2天”入院到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治疗,住院2天后病情危重,2020年5月19日10时,转往三二〇一医院治疗,医院经手术抢救后告知病人家属病危情况,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患者于2020年5月20日12时出院,出院后当日死亡。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三二〇一医院对患者淡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淡XX的死亡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淡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40-60%;2、三二〇一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淡XX的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错。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居住证明、住院病例、汉中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结算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在对患者淡XX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知情告知义务、谨慎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和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患者淡风琴因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辩解称对死者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计算,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推翻,辩解不成立,不予支持。

死者淡风琴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其合法部分为医疗费22771.91元,营养费90元(3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天×40元/天),护理费308.40元(3天×102.80元/天),误工费288.48元(3天×96.16元/天),死亡赔偿金721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9180.5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900元(3天×3人×100元/天),交通费1200元(出院救护车800元+鉴定400元),鉴定费8000元,以上合计844819.29元。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合法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XX、田X、田X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6891.57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负担390,原告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但春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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