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愿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未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仍然在企业工作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续延,一方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规定发生了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再认定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续延,而是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终止后1个月内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上一篇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及效力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