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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覃秋云律师|时间:2016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821人看过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交警扣车的依据是鉴定、检验,而不是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在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鉴定、检验任务即已完成,就应当向当事人发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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