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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及效力

发布者:覃秋云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151人看过

  在债权流转过程中,债务人并或者第三人并不必然知悉转让的事实,为保护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设置了“转让通知”的制度。《合同法》对转让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允许让与人自由选择,在实务当中,应有债权人及受让人负责举证已经履行了相关通知的义务。具体而言,“转让通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 直接方式:①口头方式,即直接向债务人说出通知的内容。此种方式不宜当作证据使用。在实践当中即使口头通知也应当有书面材料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词作为证明。②书面方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做成《通知书》形式的需要债务人签收,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人可以于送达时请两个以上见证人予以证明或者邀请公证人当场公证予以证明“转让通知”已经送达给债务人。

   2、邮寄方式: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国内特快专递,但需要注意件内文件内容填写“转让通知”,并在投邮后主动到邮局索取“已正常投递”的回执证明。

   3、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2号)第10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景石个人顶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但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了一方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之外,国有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情形也适用公告送达。

   4、提起诉讼: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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