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即开展吸收存款业务,就属于非法吸储。储蓄业务集中于各个商业银行,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部分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无权办理储蓄业务,一般工商企业、公司亦无权办理储蓄业务。
实践中,为扩大经营的需要,有时一些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会办理一些吸储及发放贷款业务,如果未经人民银行及当地政府批准,这些经营行为是无效的。
从合法经营及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各相关公司在办理民间融资业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尽可能向人民银行和政府申报,以便获取合法经营资格。例如按国务院《企业债券发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后向社会上的企业、个人发行债券,并将融资款项用于投资建设,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
第二,可成立行业内的资金互助组织,把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某个投资项目,或直接支持会员的经营和资金短缺的弥补。
第三,亦可集中本公司企业资金,或将各会员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当地商业银行发放给需要资金的公司企业,可以便捷地解决闲置资金出路,支援资金匮乏企业的经营。
第四,经当地人民银行和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信用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门从事资金融通业务,既可以吸储资金,亦可以向当地企业、个人发放小额贷款,属于合法经营,避免了违法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