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林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经济仲裁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公司或投资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去规避涉嫌非法吸储

发布者:王同林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902人看过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即开展吸收存款业务,就属于非法吸储。储蓄业务集中于各个商业银行,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部分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无权办理储蓄业务,一般工商企业、公司亦无权办理储蓄业务。

    实践中,为扩大经营的需要,有时一些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会办理一些吸储及发放贷款业务,如果未经人民银行及当地政府批准,这些经营行为是无效的。

    从合法经营及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各相关公司在办理民间融资业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尽可能向人民银行和政府申报,以便获取合法经营资格。例如按国务院《企业债券发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后向社会上的企业、个人发行债券,并将融资款项用于投资建设,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

    第二,可成立行业内的资金互助组织,把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某个投资项目,或直接支持会员的经营和资金短缺的弥补。

    第三,亦可集中本公司企业资金,或将各会员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当地商业银行发放给需要资金的公司企业,可以便捷地解决闲置资金出路,支援资金匮乏企业的经营。

    第四,经当地人民银行和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信用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门从事资金融通业务,既可以吸储资金,亦可以向当地企业、个人发放小额贷款,属于合法经营,避免了违法的嫌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