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虽然对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要求做出了规定,但是仍然不够明确。如果原告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其股东身份受到侵害,此时其提起的诉讼是否还属于股东派生诉讼?要看原告提起诉讼是基于谁的利益。我们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股权纠纷与合同纠纷交叉的处理
股东派生诉讼,一般而言,涉及到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还需要考虑公司外部关系,即第三人是否善意问题。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应当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及第三人是否善意 问题。只有综合考虑案情,才能处理得当。
股东派生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股东派生诉讼性质上不同于一般诉讼,对于一般诉讼而言,原告与被告必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股东派生诉讼,原告与被告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在公司股权诉讼纠纷中,如果原告起诉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需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须证明其符合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是符合条件股东;被告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人;第三人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