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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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事实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

发布者:王同林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3日|分类:公司法 |3099人看过

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个投资者具备以下条件时即获得股东资格:(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2)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收公司章程约束;(3)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4)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6)在工商机关登记为股东;(7)实际享有财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

二、认定股东资格原则

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遵循“从严”原则。

三、认定实际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的原则

  1、对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实际股东的股东资格不予确认

  2、实际出资不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3、可以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

  4、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关系

  5、股东资格的争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该采纳“形式说”的理论来认定股东资格,遵循外观注意、公示注意、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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