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问题,应求的股东意思自治与工商登记公信力之间的平衡:
首先,要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股东之间已有协议确认各个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或有设立协议并依据该协议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股东之间的约定确认股权比例;在没有明确约定股权比例,以及未按照设立协议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应按照各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确认股东的股权比例。
其次,在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时,股东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表现在:法院依据股东约定以及实际出资情况确定股权比例,但全体股东的出资责任不应低于工商登记的数额,对于工商登记的数额高于股东约定以及实际出资的,全体股东应承担连带补足出资的责任;法院确认股东资格以及股权比例之后,公司应当按照股东约定以及实际出资办理工商登记的增资或减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