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林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经济仲裁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存在股权代持协议时,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发布者:王同林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3日|分类:公司法 |607人看过

   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要件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或隐蔽财产情况,在公司中实际认缴公司股权,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投资人为他人,实际投资人就是隐名投资人,亦即隐名股东,在工商机关登记等文件中记载的投资人就是显名股东。对于隐名股东的确认,我国《公司法》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对于其资格的认定,应根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处理。概括地讲,应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加以区别和认定。

)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时,隐名投资人享有的股东资格应符合实质要件

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关于隐名投资的协议应合法有效。

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明知并认可

 ())在处理公司外部纠纷时,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一般不应予以确认。但是第三人明知在公司形式权利的是隐名投资人,公司关于显名股东的登记没有产生任何信赖影响,第三人作出的交易行为的判断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第三人只能要求隐名投资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