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律师

  • 执业资质:1370620**********

  • 执业机构: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吕XX诉吕X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X诉被告吕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委托代理人何X、李X,被告吕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继承其父亲吕XX生前位于福山区XX房屋的遗产二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吕XX系父女关系,被告与吕XX系父子关系,原告系被告的孙女。2004年7月3日,吕XX因病去世,在位于福山区XX有房屋一套,上述诉争房屋由被告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房屋的继承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具状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吕XX在本院的第一次庭审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无争议的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吕XX系原告吕XX(曾用名吕XX)之父、被告吕XX之子。吕XX于2004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吕XX之母任XX先于吕XX去世。吕XX与其前妻王XX于2000年7月2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登记在被继承人吕XX名下的权利证号为07853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城XX的房屋一栋经本院调解归吕XX所有。2009年8月30日被告吕XX与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搬迁安置置换协议》将被继承人吕XX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XX的房屋交付上述公司进行拆迁,并约定将位于烟台市福山区XX21号楼102号的房屋安置给吕XX(吕XX),此外补偿吕XX(吕XX)7,573.6元。现涉案的福山区XX的房屋已经拆迁完毕,但上述《搬迁安置置换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及相应补偿款原、被告尚未与XX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原、被告在本案中均同意仅就上述《搬迁安置置换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及相应补偿款进行法定继承。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河滨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县府街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搬迁安置置换协议等证据予以在案证明,以上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XX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吕XX的个人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涉案房屋拆迁后虽未进行安置和补偿,但是法律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吕XX的女儿及父亲,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吕XX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吕XX生前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XX的房屋已经拆迁,但拆迁所得款物尚未实际取得,因此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与案外人XX公司所签订《搬迁安置置换协议》中所约定款、物各依法继承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吕XX与被告吕XX对被告吕XX与案外人山东XX公司所签订的《搬迁安置置换协议》中约定所得款、物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吕XX负担3,650元,由被告吕XX负担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