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某被指控于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在本区XX庄镇某村南某电气店修车期间,采用爬窗入室之手段,进入修车店西侧的“XX超市”内,盗窃人民币16000元、“豆禾”牌纯牛奶四箱,赃款赃物共价值16168元。
法庭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一年零一个月零十九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