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作为现实生活中常发的现象,所以我们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但往往在生活中还会发生更恶劣的醉酒驾驶,在酒精的作用下驾驶员的意识处于模糊状态,此时极易发生不可挽回的后果,并且对于肇事后逃逸不予救助的行为更加让人难以理解。结合下面案例京益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该案。
2017年6月21号的晚上,安徽安庆市的一名老人像往日一样带着孙子过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轿车撞倒。肇事的轿车司机不但没有停车救人,反而二次碾压老人后逃逸,造成老人当场死亡,小孩重伤。而这一幕,正好被在路面巡逻的安庆市交警一大队协警看到。
协警立即驾驶摩托车追了过去,并且使用警用扩音器向前方逃窜车辆喊话,让对方停下。可是肇事驾驶员却急加油门继续逃窜。随后,安庆市大观特警大队民警也接到指令赶到了现场。最终,协警和特警一起将涉嫌肇事逃逸的车辆驾驶员控制。
通过进一步了解,肇事驾驶员姓李,河南省新乡市人。李某被抓获后,经检测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93毫克,属于醉酒驾驶。另外警方发现肇事车辆还有多起违章行为未处理。
本案中,肇事司机李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对于李某一个行为所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属《刑法》中所规定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由于李某在交通肇事后存在逃逸的行为,所以又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关法条:
【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