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深圳福田区沙头街道某小区的四岁女童娟娟上舞蹈课时,吃了同学分她的"糖",谁知这"糖"竟是老鼠药!及时发现后3名误服学生被紧急送医。下面京益律师带大家从法律的视角了解一下案情。
同娟娟一样吃下驱鼠药的还有同班的小文和小甜。据娟娟妈妈描述,5月26日当天下午,娟娟由外婆带着,像往常一样到小区内的舞蹈培训机构上课。在当天18时30分左右,孩子进入课间休息时,小孩子们当零食分吃了“老鼠药”。
医院的检查结果“急诊查肝肾功能、电解质、心肌酶、凝血功能等结果都提示有异常。"为了心安,娟娟当晚就被送到了深圳市儿童医院。从深圳市儿童医院5月27日上午出具的复诊病历记录中可以看到,娟娟身体已无异常。小文和小甜则在儿童医院进行治疗,两人身体在治疗后也没有出现什么异常。
事情发生后,据舞蹈班老师讲述当时给小甜妈妈打了电话,询问孩子为什么带老鼠药来。小甜妈妈回答说:是不是在书包里?并且小甜妈妈还表示,孩子吞食的是驱鼠粉,是一种中药,并不是什么老鼠药,从她的表述可以看出她是知道孩子书包里有老鼠药。她的回答让老师和小文妈感到震惊和不满。小文妈说:“老鼠药"可能会对孩子的神经系统产生影响,虽然孩子现在表面看起来没有异常,但很难保证以后不会出现问题。
我们从法律的视角分析该案件,由于小甜妈妈的疏忽,对于驱鼠粉没有进行妥善保管,才导致孩子们误食后产生了中毒的情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甜父母由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则应当赔偿几个中毒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于舞蹈培训机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便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调查得知虽然驱鼠粉散发的气味无毒,但是产品本身是低毒的,误食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所以在此还是建议各位家长对危险物品一定要妥善保管,以防被儿童接触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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