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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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应怎样解决?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5日|分类:离婚 |525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很多青年男女未婚同居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甚至会有一部分人考虑生育孩子。那么一旦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破裂了,男方又不愿意对孩子尽到抚养的义务,此时对于未婚母亲和孩子将会遭到沉重的打击。一方面未婚母亲要面临着社会和亲友的指责,另一方面由于照顾孩子导致自己无法工作陷入经济困难。结合当前的社会现状,下面京益律师就通过法律的视角为大家分析一下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怎样解决?

案例: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小美像大部分人一样都在起早贪黑的努力工作着。一次偶然的相遇结识了比自己年龄稍大的小孙,没过多久双方就住到了一起生活了。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小美想要个孩子所以提议双方去办理结婚登记,但男方一直找说辞在推延。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美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在男方的反对下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而此时男方也和自己提出了分手。由于小美怀孕的情况,单位也在向其支付了赔偿金后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孩子出生了,小美忍受着各方面的压力独自抚养着孩子,由于经济上的困难便向孩子的父亲小孙主张孩子的抚养费时,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在本案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此时的小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向孩子的父亲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小美的情况是值得我们同情的,但同样也是值得广大的青年们去反思。虽然在恋爱时男女双方的感情都很好,但你们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是得不到保障的。所以还是在此提醒大家,无论双方的感情基础多好,都应该到民政局去进行婚姻登记,这不仅是你们之间的承诺,而且是你主张合法权益的有利凭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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