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和谐是人人都期望的,正所谓家和万事兴。但真正当一对恋人在婚姻走到了尽头、各自劳燕分飞时,就会出现或多或少的纠纷。如果双方在相互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还是要果断拿起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然要走诉讼程序,结合当事人所咨询的案例我们一起了解下离婚诉讼中法院的判定规则。
案情:2016年年初,随着这个春暖花开季节的到来,小丽和小军的恋爱也修成了正果,终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双方恩恩爱爱的过了一年。2017年2月份,由于一天小军因工作应酬喝醉了未能回家,此后夫妻双方便经常性的吵架,小丽也隔三差五的回娘家。此时生气的小丽便来咨询要怎样提起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则需要进行事实判断,这便需要通过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首先,基于夫妻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去了解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
然后还需注意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喜好,性格以及相互之间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其次是考虑双方离婚的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情的影响而导致离婚。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最后还要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性。可以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此时便可以认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感情破裂认定的标准,很多法官会参照上述标准适用,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仍然具有着自由裁量权,所以就会造成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当遇到这类情形时,我们就需要掌握技巧,才能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丽的情况其实挺简单的,夫妻双方并不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夫妻双方只是因生活琐事而吵架,其夫妻间仍有感情,经过了法院的庭前调解,双方也和好如初,这也是我们所期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