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而引起的纠纷占有很大比重。目前,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的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5)承诺“还本销售”,提供房屋“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按揭贷款买房提供“回购担保”,以及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视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商品房是否属于要约的认定,购房者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4条、第15条和《商品房司法解释》第3条之规定。若经法院审理认定,销售广告属于要约,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的说明和承诺构成违约,则购房者可依据合同法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开发商违约责任承担,购房者在合同法上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可选择的法律依据有《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等条文。购房者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责任。
在诉讼中,购房者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损失主要为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及房屋升值带来的差价损失。第二种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在此类诉讼中也存在继续履行的请求。依据是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主张赔偿违约金。也存在未约定的情形,比如对规划范围内的绿地或者停车位等明确具体的说明和承诺的违反,其损失大小比较容易估算。有关继续履行的问题,应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之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之情形,而后决定是否支持继续履行之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