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是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所常援引的一项民事法律原则,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那么今天就讲一下情势变更原则在生活中的援引和适用。
结合我国国情来讲买房对于绝大数中国人来说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不会当做儿戏来看待。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总是会结合自己的即时支付能力及当时贷款政策的规定,从而来判断自己可以即时支付多少比例的房款,剩余比例的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来分期偿还;作为一个理性人通常是不会超出自己的即时支付能力去作出一项交易。因此买房合同的签订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要订立的。而正在此时,双方当事人都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势—政府决策的出台便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情形。当然这项决策的出台不可能归因于双方的任何一方。也许有人会指出,当事人应该具有预见政府会出台相关政策的可能性,但是,当我们处于一个购房者的角度时,可能我们所想到的只是怎么样在房价接下去再上涨之前,先将房屋买下,以免房价继续上涨。而相关政策的出台确实不是某个当事人的一言一行就可以决定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相关调控房价政策的出台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无论是对于房屋买卖的大环境,还是存在于个案,都是情势变更的典型。 比如说今年的3.17楼市的政策性文件就影响一批购房者,由于在3.17政策实施以后,导致在北京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在3.17日以前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支付首付房款时需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这便可以基于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撤销合同。
那么在具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就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主要包括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两种类型;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但如果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的事件,原本就是双方订立合同时作为参照的合同基础,合同订立后,情势未曾发生过变更。此时就没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余地,符合构成要件的,可以适用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等制度解决。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的,迟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6.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