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房地产市场显露出迅猛的增长势头,北上广一线城市的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居民自主和进城人员需求更量大。房地产商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
去年,张小姐在开发商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2万元认购金,并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都进行了约定。就在张小姐如约前往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内容明显不公平,例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免责条款,无法办理按揭款应3日内以现金补足等。张小姐觉得购房合同是不公平的,拒绝签字,要求协商更改合同。开发商通知张小姐没收其定金,不在对合同更改。
开发商解释当,就签署认购协议是为提出异议,并在认购书上签字,就足以证明购买合同消费者是知情,后期针对合同感觉不公平,违背了认购书,开发商有权没收消费者定金。
当然消费者未仔细的检查合同是存在一定过失,但是消费合同应该建立在双方平等的位置签署,对于存在欺诈或者隐瞒合同内条款,消费者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另一方面,房地产商通过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订金作为合同担保,因不可规责与当事人的事由,倒是买卖合同未签署的,房地产商需要将定金返还定金。买卖合同应建立在同等条款中签订,由于房地产商的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并扣留张小姐订单,应在事后返还消费者张小姐双倍的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