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情况,那么此时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性文件来对此予以认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如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考虑到引起补偿面积争议的情况比较复杂,那么对一些特殊情况就应当灵活处理,视实际情况认定,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位置、范围、性质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属违章建筑,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拆迁时不予补偿。但是,如果拆迁户能够提供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必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人合法的身份证明,产权登记的面积以测绘的面积为准等足以推翻产权证登记面积的有效证据,也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应予认定。如出现行政机关按照实际面积认定拆迁面积的情况,个人认为如果有利于增加被拆迁人利益,也无损于公共利益,应予以采信。
二、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实际补偿面积达成协议,发证机关自己或根据拆迁人或其他人的要求,依法定程序撤销原房屋产权证书,重新颁发与实际面积相同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对此面积应予以认定。
三、由于历史原因,被拆迁房屋无产权证书,且拆迁中对实际面积存在争议。拆迁部门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参照该规定,如果房屋被拆迁前,有关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了实地测绘的,则应以测绘面积为主;如果房屋已被拆除,有关部门又没有对房屋进行测绘的,而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其他的产权、产籍资料等充足证据证明房屋实际面积的,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在拆迁私有房屋时,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为准,如被拆迁户认为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不符,可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出具认定书。乡镇企业的房屋和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的私有房屋,以“农民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积为准。无“农民使用证”的,由被拆迁人持原有产权审批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面积以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