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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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有哪些区别?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551人看过

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旨在约束合同的相对方,比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等。那么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依照合同去履行权利义务,便会在订立合同前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在订立合同时便存在着订金和订金的形式,一字之差的它们又有着什么区别呢?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它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依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定金的规定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通过上述分析,你应该对订金和定金有了一定的了解吧!那么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擦亮眼睛,不要在这些小细节上有所疏忽,签订一份可靠的合同,来充分的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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