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婚姻会涉及到经济、人事等多种问题。婚后牵扯很多方面,不单单是两个人生活上的结合,婚后很多时候会因为经济问题导致感情不稳定。
丁某与汤某于三年前结婚,由于丁某没有正式工作,闲来无事,慢慢的染上赌博恶习,并欠下赌债2万余元。汤某对他进行语言劝解,并未让丁某悔过。汤某在屡劝无效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丁某也同意离婚,此时丁某认为这2万余元赌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汤某则认为,赌债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不愿承担。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所负的债务(其中不包括赌债)。丁某赌博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汤某无需偿还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丁某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离婚后汤某不必承担这部分债务,财产分割时,赌债不能混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债务属于在婚姻之内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