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上出现很多同居行为,由于同居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双方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在未婚同居关系中,其财产占有不同于一般人同居之间的个人财产私有,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
2011年期间,周某与杨某两人同居生活,周某未经杨某的同意多次从其居住的某工厂员工宿舍柜子内,将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走,并利用事前获悉的密码,先后五次在银行取款机上取款合计7900元。后杨某发现银行卡内存款被取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周某抓获归案。
律师认为盗窃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未婚同居关系中,不问自取对方钱财,不影响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周某从其事前、事后皆未告知被害人,其后并未有归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再结合案件其他细节描述,推定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二是未婚同居关系中,双方未事前约定财产属共有关系。因此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并取出银行卡账户存款计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因此同居关系中,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处分他人财物,也可以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