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24民初1307号 原告A,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XX,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A,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XX,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何某就本案已经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员 A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