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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蔡教雾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724民初225号 原告:A,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A,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B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A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9日,原告生下一女,取名A,2009年11月11日原告又生下一子,取名A,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前感情不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喜欢打牌赌博,被告经常问原告拿钱,不给时便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结婚十年来,被告多次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自2009年开始,原被告多次吵闹离婚事宜,但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原、被告自2017年9月闹翻后一直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XX法定离婚条件,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A辩称,原告所诉身份状况、结婚时间及婚生小孩等情况是实,但原告所诉被告经常问她要钱、赌博并殴打原告不是事实,我们双方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有婚姻基础,结婚时间长,感情尚好,夫妻双方因为小事吵闹是正常的事,以后我会改正自己的不足,希望双方重归于好,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字号为:赣犹结字01071584,2008年4月9日,原告生下一女,取名A,2009年11月11日原告又生下一子,取名A,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吵闹,一直未和解,2018年2月,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具状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经人介绍结婚,婚前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才办理结婚手续,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一起生活已超过十年时间,并已生育两个小孩,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家庭生活,夫妻之间因为琐碎之事发生吵闹系平常之事,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并且在庭审中也表示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共同维护家庭团结,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理性地对待夫妻生活,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从长远考虑两个小孩的健康成长,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其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 判 员  余开银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徐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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