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共同承担, 被告A在答辩期内既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A系再婚,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为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手机短信、信用卡帐单查询记录及借款确认书、短信、民事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证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帐号:44×××94,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杨 路 人民陪审员 B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