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以租代售商铺未交付,能否解除要回款项?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10-29
近年来,以租代售、售后返租、赠送使用权年限等模式在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公寓、使用权物业市场并不少见。购房人支付转让款后取得一定年限的物业使用权,期满后归还或续约。此类交易看似“买卖”,法律上却常被认定为租赁。某法院二审判决的一起合同纠纷,提供了观察样本。
金某与佛山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某广场项目某号使用权商铺,建筑面积30.25平方米,转让金22.8万元,约定2018年3月1日前交付。合同约定使用权期限自签订日至2038年2月28日,届满后公司赠送使用权至2047年3月31日。金某付清款项后,公司未按期交楼。金某起诉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一审认定合同超二十年部分无效,支持解除有效部分、返还22.8万元并酌定15%违约金;二审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各期付款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评析一:名为使用权转让,实为租赁。判决明确,合同标的物是物业使用权,不是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套用商业用地四十年出让年限。依据当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所谓“赠送使用权年限”也要与约定使用期限合并审查,不能通过赠送条款规避二十年上限。对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公寓、使用权物业买家而言,首先要识别“以租代售”的租赁本质。
评析二:逾期交楼可能触发法定解除。合同约定交付日届满后,公司长期未交付,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家享有解除权。公司以道路施工、环保检查、装修单位停工等抗辩,未获支持。这说明以租代售项目中的交付风险由转让方承担,市政或施工因素不当然构成免责事由。
评析三:解除后的违约金应回归实际损失。合同仅约定继续履行时迟延交楼违约金,未约定解除情形;而对买家逾期付款却约定30%违约金,格式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结合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按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而非简单支持30%或15%。售后返租、使用权物业交易中,买家应关注解除条款、违约金对等性和损失举证。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评析认为: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公寓、使用权物业的以租代售安排,核心法律风险是租赁期限二十年上限和交付履行风险。“赠送使用权年限”“售后返租”等营销表述不改变租赁性质,超二十年部分无效;逾期交楼经催告仍不履行,可能触发解除。买家应审查土地性质、规划验收、交付条件、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转让方应避免格式合同失衡,规范宣传和交付。投资使用权物业,不能只看总价和返租承诺,更要看合同性质与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