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获两方各赔50%被指“重复获利”,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返还请求被驳回——从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看保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2026-10-27
一场交通事故,被保险人从侵权方和保险公司各获得50%赔偿,保险公司事后以“重复获利”为由要求返还。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重复赔偿。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在保险拒赔实务中反复出现的逻辑误区——保险公司常以“损失补偿原则”为名,混淆“足额赔付”与“超额获利”的边界。
案例回顾:各赔50%何以被指“重复获利”?
王某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承担同等责任。王某某先向事故对方及某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方)主张50%的侵权赔偿,又依据自身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向某保险公司(自身承保方)主张50%的保险赔付。某保险公司赔付后认为,王某某从两方分别获得赔偿已构成重复获利,遂诉请返还。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王某某所获赔偿总额未超出其实际损失,符合损失补偿原则,不构成重复获利,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返还请求。
法律提示:损失补偿原则不等于“只赔一次”
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核心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而非限制被保险人从多个合法渠道主张权利。当被保险人对自身损失中需自行承担的部分投保了商业保险,该部分损失的风险已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成为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赔付后无法向侵权方追偿,根源在于该部分损失本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而非被保险人“双重获利”所致。
实务建议:保险公司以未达理赔标准拒赔,被保险人如何应对?
在重疾险拒赔怎么办的实务场景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开刀治疗达不到重疾标准拒赔”“未达理赔标准拒赔”为由拒绝赔付。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指出,判断是否达到理赔标准应以保险合同约定和医学诊断实质为准,而非机械适用条款文字。同样,在“未如实告知拒赔”“既往症拒赔”等争议中,保险公司须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以投保时存在“未告知高血压拒赔”“未告知结节拒赔”“大小三阳拒赔”等情形一概拒赔。对于“意外险猝死拒赔”“未尸检死因不明拒赔”等场景,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同样是被保险人维权的关键切入点。
案例评析:从“双重赔偿”争议看拒赔逻辑的共通性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无论是财产险中的“重复获利”抗辩,还是重疾险、医疗险中的“未达标准拒赔”“甲状腺癌拒赔”,保险公司拒赔的底层逻辑往往是对条款的扩张性解释和对被保险人权利的限缩性理解。被保险人在遭遇拒赔时,应着重审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而非被动接受。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补充道,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保险公司以技术性理由拒赔的空间正在收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