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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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腮腺癌后遭拒赔,法院为何支持保险公司?——从一起重疾险拒赔案看“未如实告知”的边界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2026-10-27

投保时健康告知全部勾选“否”,确诊腮腺癌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张某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理赔风险:重疾险拒赔怎么办?答案往往不在“病得重不重”,而在“投保时说得实不实”。

案情回顾:两年内多次检查异常,投保时均未告知

2019年8月,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5万元。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中,针对“是否有其他寿险公司已生效或正在申请的保险单”“是否有寿险公司理赔经历”“是否接受或被建议用药、手术、住院等治疗”“是否曾患有息肉、结节、囊肿等疾病或症状”等问题,张某某均勾选“否”。

然而理赔调查发现,张某某在投保前已有多次异常就医记录:2016年12月因结直肠多发息肉住院并接受内镜下粘膜切除术,出院诊断还包括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性质待定);2018年4月胃镜检查显示慢性红斑性全胃炎。更关键的是,张某某在2019年下半年短期内于多家保险公司集中投保重疾险、人寿险、医疗险,其后因罹患左侧腮腺区粘液表皮样癌住院期间花费不到4万元,却在多家保险公司共计获得理赔款158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遂以张某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张某某主张其所患腮腺癌与投保前检查出的息肉、结节、胃炎不属于同一身体部位,且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投保时对健康告知事项均作否定回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7日,解约通知发出于2020年11月17日,并未超过两年,张某某关于“两年不可抗辩”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如实告知义务的“两道门槛”

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实务中,判断“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通常从两个维度考察:一是未告知事项的严重程度,二是未告知事项与承保风险之间的关联性。

本案中,张某某未告知的肠息肉手术史、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慢性胃炎等,均属于健康告知明确询问的事项,且结节性质待定本身即提示需要进一步检查排除恶性可能。与此同时,张某某在短期内集中投保多家公司、累计保额远超其实际医疗支出,这一异常投保行为本身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道德风险的评估。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补充道,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以“所患疾病与理赔疾病是否同一部位”为判断标准,而是看投保人是否如实回答了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事项。只要询问事项明确、回答不实,且该不实回答足以影响承保决策,保险公司即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至于“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不得解除”的抗辩,需要准确理解“两年”的起算点和解除权行使期限。两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算,但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后应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本案合同成立未满两年,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发现未告知事由后及时发出解约通知,解除权行使并未超期。

实务提示:投保时的“如实”比理赔时的“合理”更重要

对于消费者而言,未告知结节拒赔、未告知息肉拒赔、大小三阳拒赔等场景在实务中并不鲜见。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建议,投保健康险时应逐项核对健康告知内容,对“是否曾患有”“是否曾被建议检查或治疗”等概括性询问保持警惕,切勿因“觉得不严重”或“已经治好”而随意勾选“否”。若不确定某项病史是否属于告知范围,可保留就诊记录并向保险公司如实说明,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加费承保。一旦发生重疾险拒赔争议,应及时梳理投保时的告知材料与理赔调查记录,重点审查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明确、解除权行使是否超期、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再决定协商、投诉或诉讼路径。

保险合同的基石是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不是形式主义,而是理赔顺畅的前提。与其在拒赔后争论“病与病之间有没有关系”,不如在投保时把“问与答之间”做实。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