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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募基金爆雷索赔案:管理人失职、销售方连带,法院判决赔偿101万元及利息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09-12

——私募违规可以索赔吗?——从一份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看私募基金预期兑付落空后的维权路径

当私募基金预期兑付落空,投资者最常问的一句话就是:私募违规可以索赔吗?答案并非简单的“能”或“不能”,而要看管理人、销售方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损失与违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提供了较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样本。

案情回顾:基金号称“双GP”投资,最终却未取得目标股权

2016年,投资者曹某某与某资管公司、某证券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某私募基金,支付101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基金份额认购款,1万元为认购费。合同及宣传PPT称,基金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由某北京公司、某广州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某合伙企业,再由该合伙企业投资某智能公司股权。宣传材料还提到,若未能上市,可按年化12%收益回购,并由某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某某提供连带担保。

然而,后续工商信息显示,某广州公司从未登记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也从未成为某智能公司股东。2019年,某资管公司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公告,称某北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某某通过伪造交易文件、投资划款银行流水等方式挪用基金资产,周某某已失联,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受案。曹某某遂起诉管理人和销售方,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定:管理人未尽适当性义务,销售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主要从三个层面认定责任。

第一,管理人在基金发行、销售、投资管理阶段均存在失职。发行前,未对目标公司及相关方开展充分尽职调查,也未对合伙伙伴某广州公司进行审慎核查;销售时,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风险揭示书不足以证明适当性义务已履行,宣传PPT中“年化12%回购”等表述还构成变相保本保收益承诺;投资管理阶段,管理人直接引用某北京公司提供的虚假报告,未主动核实银行流水和资金流向,甚至对金额不一致也未提出异议。

第二,投资者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基金未取得目标股权,投资款被挪用并脱离控制,法院判令某资管公司赔偿曹某某本金101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三,销售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投资集团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通过旗下APP确认投资款,销售服务费也支付至其全资子公司,法院认定其实际参与推介、销售。同时,该集团作为管理人股东,存在资本显著不足、人员混同等情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最终被判对管理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提示:私募基金兑付困难,投资者如何判断能否索赔

广州杨森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不是看基金是否“爆雷”,而是看卖方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诚实信用和谨慎勤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只做“通道”,对下层合伙企业、双GP结构、资金流向和投后管理都应有实质监督。销售方即使自称只是“服务”“代销”,只要实际推介、确认、收费,就可能被认定为销售主体。

多年从事证券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面对私募基金兑付困难,不宜只被动等待清算。应尽早收集基金合同、宣传PPT、转账凭证、到账确认函、管理报告、临时披露公告、工商档案、刑事受案回执等证据。若管理人失联、底层资产被挪用,可同时关注刑事追诉与民事索赔;若销售方、股东存在人格混同或资本显著不足,也可评估主张连带责任。

私募基金预期兑付落空,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只能自担风险。当管理人未尽适当性义务、未勤勉尽责,销售方实际参与违规销售,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时,私募违规可以索赔吗?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是:符合条件即可依法索赔。对私募爆雷索赔案件而言,越早固定证据、越早评估责任主体,越有利于后续谈判、诉讼和追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