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售后返租的使用权物业,是否有法律保障?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7-28
2020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广东某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以93777元受让佛山市南海区某使用权商铺,使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40年6月25日(20年),期满后被告赠送使用权年限至2048年12月31日。
同日,李某与某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商铺委托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第1年至第5年每月固定收益1042元,以租金抵扣物业权益保障金。
然而,截至2024年7月,涉讼物业所在楼栋尚未封顶,更未竣工验收,被告迟迟未能交付物业。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收益损失。
法院认定,涉讼《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虽冠以“转让”之名,但核心内容为物业使用权的有偿让渡,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这一认定意味着,使用权物业交易受《民法典》租赁合同章节的约束,而非商品房买卖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涉讼合同约定的20年使用权期加上赠送使用权年限,实际使用期限远超20年,超出部分依法无效。使用权公寓、使用权商铺的购买者往往被“长期使用”“赠送年限”等宣传所吸引,殊不知超出20年的部分在法律上毫无保障。
被告确认涉讼物业所在建筑物至庭审辩论终结时仍未封顶,不具备交付条件,逾期交付构成违约。法院确认涉讼转让合同在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2024年10月23日)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租赁费用,并赔付违约金损失。这一判决意味着,在售后返租模式下,开发商逾期交付不仅需要返还转让款,还可能要对投资者预期中的返租收益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提示,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赠送使用权年限”“自动续期”,超过20年的部分均为无效。投资者支付的转让价款中,对应超期部分的对价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使用权物业交易转让的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投资者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一旦项目烂尾或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投资者难以通过物权途径维权。
此外,售后返租模式下,返租主体往往是独立的经营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并非同一主体。一旦经营管理公司违约或经营不善,投资者可能面临“既拿不到房、也收不到租”的困境。
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公寓看似门槛低、回报稳,实则暗藏以租代售的法律陷阱。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低总价”“高返租”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