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被拒赔?法院:不得以未先走交强险为由拒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6次举报
2026-07-05
交通事故受伤后,本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却以“应当先由对方车辆交强险赔付”为由拒绝全额理赔——这是近年来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那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真的要以交强险先行赔付为前提吗?
2025年4月,孙某乘坐的货车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孙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险限额50万元/座。孙某依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4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及保险示范条款,应当先由对方车辆交强险赔付,扣除交强险限额后的剩余损失再按30%责任比例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不以对方车辆交强险赔付为前置程序,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127878.20元。某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在评析此类案件时指出,车上人员责任险纠纷中,保险公司以“应先走交强险”为由拒赔或减少赔付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直接依据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付,无需先向对方车辆主张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依法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义务。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不以交强险赔付为前提,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正如山东聊城两级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所持的裁判立场——保险公司不得滥用交强险规则推诿自身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本车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当您面临类似纠纷时,了解自身的合法权利、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