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雇主责任险理赔遭拒怎么办?法院:看实质不看形式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9次举报
2026-07-04
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实践中,有一个容易被忽视却极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保单上写的投保人,和实际掏钱投保的雇主,不是同一个单位。许多中小企业通过中介公司或渠道商购买雇主责任险,最终拿到的保单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是一家与己无关的公司。一旦发生员工猝死或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常以“你不是保单上的投保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拒绝理赔。那么,这种情况下实际雇主还能获得理赔吗?
案情回顾:员工猝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是原告”拒赔
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通过渠道商为其员工徐某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80万元。2024年9月3日,员工徐某某在工作时突然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甲公司随后与徐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死亡赔偿金80万元及医疗费2613.77元。
然而,当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拿出保单指出——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沈阳某丁公司,而非甲公司。保险公司据此主张:甲公司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即便理赔,徐某某从事保洁工作,猝死限额仅为10万元。甲公司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实际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赔8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投保模式为:甲公司向渠道商(某乙公司)支付保费并提交投保人员信息,渠道商将多家企业的保费和名单汇总后转交临沂某合作公司,再由该公司转交沈阳某丁公司,最终由某丁公司作为名义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后,按原路径逆向将保单提供给实际投保人甲公司。
法院认为,某丁公司注册资本仅5万元,却拥有4万余名“雇员”,这一规模与登记信息严重不符,某丁公司仅仅是名义上的投保人。实际上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是客观上有保险需求、具有保险利益、实际支付保费的甲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接受投保时应当知晓这一事实,不能事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的核心是保障雇主对雇员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拘泥于保险合同的形式要件。当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不一致时,法院会综合考量投保模式、保费支付、用工关系等实质因素来认定真正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知或应知实际用工单位的存在,却在理赔时以“保单上不是你”为由拒赔,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理赔款802221元(含死亡赔偿金80万元及医疗费2221元)。
同类案例:北京东城法院同样支持实际投保人获赔
类似的情形在北京也有发生。某物资公司通过中介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载明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中介公司。员工王某某在车间操作切割机器时受伤,保险公司以“物资公司不是投保人”及“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虽是保单上列明的投保人,但该角色更多是名义上的,实际上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是实际支付保费、具有保险需求的物资公司。如果仅根据保单载明的投保人认定物资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对实际支付保费的物资公司有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实务提示:实际雇主如何应对“主体资格”拒赔?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提醒,雇主通过中介或渠道投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保留保费支付凭证、投保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投保人;第二,要求渠道商提供完整的保单及承保明细,了解免责条款内容;第三,出险后及时报案并保存好现场证据、医疗记录等材料;第四,如遇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拒赔,可依据投保模式、保费支付事实等证据,主张自己为实际投保人并具有保险利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透过现象看本质,综合认定真正的保险合同关系。
最重要的是,为避免这样的争议风险存在,在投保时,尽量不要选择代投保,尽量严格按照与被投保人建立实际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投保。毕竟,个案的支持不代表普通的适用意义,存在拒赔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