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投保满两年后确诊尿毒症,保险公司以未告知病史拒赔败诉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10次举报
2026-05-09

——投保超两年确诊尿毒症,保险公司以未告知病史拒赔,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驾护航

保险行业中,“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很多人并不清楚其适用场景。近期多起判例显示,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即便保险公司查出投保时存在未告知病史,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并拒赔。

杜某某的丈夫作为投保人,为杜某某投保了一份长期重疾险,保额10万元,缴费期20年,保险期间至80周岁。杜某某连续缴纳四年保费,保险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三年。投保后第四年,杜某某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长期腹膜透析,产生大额医疗费用。杜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杜某某投保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

杜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及重疾医疗费用保险金,同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自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已超过两年时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表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限制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保护消费者信赖利益的核心条款。该条款适用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两年后,即便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只要不是故意欺诈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均不能再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两年后,以未告知病史拒赔,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进一步认定,杜某某所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对于重疾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保险公司应支付10907.87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杜某某确诊重疾后,可免交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杜某某保险金共计110907.87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驳回杜某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提醒,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非带病投保的“免罪金牌”,若投保时已确诊重大疾病并故意隐瞒,构成保险欺诈,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依法拒赔并追究责任。但对于普通未告知情形,只要合同满两年、保险事故新发生,保险公司就应按约赔付。

消费者投保时应尽量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避免不必要纠纷;遭遇拒赔时,可核查合同是否满两年、拒赔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