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满两年后确诊尿毒症,保险公司以未告知病史拒赔败诉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10次举报
2026-05-09
——投保超两年确诊尿毒症,保险公司以未告知病史拒赔,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驾护航
保险行业中,“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很多人并不清楚其适用场景。近期多起判例显示,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即便保险公司查出投保时存在未告知病史,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并拒赔。
杜某某的丈夫作为投保人,为杜某某投保了一份长期重疾险,保额10万元,缴费期20年,保险期间至80周岁。杜某某连续缴纳四年保费,保险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三年。投保后第四年,杜某某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长期腹膜透析,产生大额医疗费用。杜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杜某某投保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
杜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及重疾医疗费用保险金,同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自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已超过两年时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表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限制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保护消费者信赖利益的核心条款。该条款适用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两年后,即便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只要不是故意欺诈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均不能再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两年后,以未告知病史拒赔,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进一步认定,杜某某所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对于重疾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保险公司应支付10907.87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杜某某确诊重疾后,可免交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杜某某保险金共计110907.87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驳回杜某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提醒,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非带病投保的“免罪金牌”,若投保时已确诊重大疾病并故意隐瞒,构成保险欺诈,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依法拒赔并追究责任。但对于普通未告知情形,只要合同满两年、保险事故新发生,保险公司就应按约赔付。
消费者投保时应尽量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避免不必要纠纷;遭遇拒赔时,可核查合同是否满两年、拒赔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