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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重疾险被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10万元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5-09

——尿毒症确诊后遭重疾险拒赔,未如实告知不成立,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近年来,尿毒症、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的保险理赔纠纷频发,不少患者在最需要经济支持时,却遭遇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未达理赔标准”等理由拒赔。近期多份司法判例显示,只要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且不存在故意隐瞒重大既往症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拒赔。

李某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保障,基本保额10万元。投保后,李某某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持续有效。不久后,李某某因身体严重不适入院治疗,被多家医院确诊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需长期依靠血液透析维持生命,病情已达到终末期肾病的医学标准。李某某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透析记录等完整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李某某投保前曾有脑梗塞、高血压等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违反健康告知义务;二是李某某所接受的透析治疗未达到合同约定的90天规律性透析要求,不符合终末期肾病的理赔标准。双方协商无果,李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及相关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未如实告知能否成立;二是疾病状态是否达到理赔条件。首先,李某某本次出险疾病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与投保前的脑梗塞、高血压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提高费率,且李某某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其次,终末期肾病属于对生命健康构成重大威胁的疾病,合同中关于90天透析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对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李某某已确诊尿毒症并持续透析,病情严重程度符合普通人对重大疾病的认知,保险公司不能以天数细节严苛拒赔。

多年从事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指出,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未达条款标准作为拒赔借口,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未告知都能成为拒赔理由。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并非所有既往病史都需主动申报,且未告知事项需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拒赔理由才能成立。

对于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等疾病,法院通常会结合医学常识与合同目的综合判断,不会机械套用条款细节。重疾险的核心功能是为严重疾病提供经济支持,若被保险人已确诊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仅因治疗天数、表述细节等被拒赔,明显违背保险保障初衷。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限期向李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及相应医疗保险金,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广州保险律师提醒,重疾险被拒赔后,投保人不要轻易放弃维权。重点核查拒赔理由是否合法、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是否关联、格式条款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符合条件的案件,通过诉讼大概率能获得支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