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热射病)死亡遭意外险拒赔,法院:属于意外,保险公司必须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6-04-16
————热射病意外险拒赔,保险公司以疾病为由拒赔不成立
高温天气下,工人因热射病死亡,家属申请意外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中暑属于疾病、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这样的纠纷屡见不鲜,而法院的判决却给出了明确答案:符合意外构成要件的热射病死亡,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
高某某在单位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盛夏时节,高某某在密闭设备内工作时突发不适,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未明确死因,建议尸检,家属未做尸检便火化,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无尸检无法确定死因,不能排除自身疾病;二是中暑属于体温调节功能障碍引发的疾病,不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定义;三是家属未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家属无奈提起诉讼,法院调取了出警视频、派出所记录、公司同事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发时天气酷热,高某某在无空调的密闭环境内作业,衣物湿透,符合高温中暑致死的情形。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高某某存在足以致死的自身疾病。
广州杨森律师表示,意外伤害的核心是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热射病由外部高温环境引发,并非自身内在疾病导致,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将热射病简单归类为疾病拒赔,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无独有偶,另一起案件中,蔡某某因热射病死亡,保险公司以条款约定“中暑免责”为由拒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条款中列明中暑免责,但未举证证明已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
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强调,团体意外险中,保险公司常以“中暑属于疾病”拒赔,这类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一方面,热射病由外部环境引发,属于意外范畴;另一方面,免责条款需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广州保险律师提示,高温作业人群投保意外险后,若因热射病、中暑发生伤亡,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时,无需被“疾病”说法误导。可收集工作环境、天气记录、医疗诊断、出警记录等证据,证明事故由外部高温引发,属于意外事件。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建议,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时,应明确告知员工保险保障范围,尤其是免责条款;员工发生中暑、热射病相关事故后,及时保留就医记录、工作环境证明等材料,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