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出右乳腺癌,保险公司理赔后要求返还70万保险金?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97次举报
2026-01-16
诊断出右乳腺癌,保险公司理赔后要求返还70万保险金?
2017年3月28日,被告平某在原告中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信诚惠康重大疾病保险”和“信诚附加康无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各为50万元,合计100万元。合同成立并生效,平某缴纳了首期及第二期保费。
在投保前的2017年3月7日和20日,平某在当地人民医院进行了超声和钼靶检查,检查结论包括乳腺增生、双乳多发实性低回声、BI-RADS 3类结节等,但并非确诊为重大疾病。
2017年12月26日(投保之后),平某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了肿瘤标志物检测,2018年1月2日的报告显示相关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2018年9月,平某被诊断出右乳腺癌并接受了手术。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平某支付了70万元保险金。
2019年1月,保险公司从同业处得知平某在投保前有相关检查记录,认为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遂于2019年1月24日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金。在协商未果后,于2021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平某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70万元及利息。核心理由是被告平某在投保前已经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对于该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某认为,投保前并不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不存在故意隐瞒。同时,其提交了投保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机构的体检报告,显示指标正常,以此证明在投保后一段时间内其身体状况并未显示有重大疾病。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平某无需返还保险金。主要认为,被告平某在投保前的检查结果(如乳腺增生、BI-RADS 3类结节等)属于常见病症,并非医学上认定的重大疾病。原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病症属于重大疾病。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如果双方对是否询问有争议,由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按约赔付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事后要求返还赔款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