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购买医保导致员工无法报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2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20次举报
2025-12-22
原告尤某是广州某装卸公司职工,于2018年7月16日入职被告公司,任部门主管,月工资6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13日离职。
2019年2月6日,原告在宿舍楼梯跌倒,致左脚粉碎性骨折,在广州某区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1.9万元。原告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报销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赔付自行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未为原告参保,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被告应承担本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法院依职权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调查,若被告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则本次医疗费用中医保基金应支付约1.1万元,个人负担部分约7千元,另有部分费用无明细无法核算。
判决被告向尤某支付垫付的医疗费约1.1万元(即医保应报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