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时去世,生前每天交3元保险费,家属申请理赔遭拒绝!法院:判赔60万元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8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17次举报
2025-10-28
每天从收入中自动扣除3元购买保险,真正需要时能否顺利获赔?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一名外卖骑手在送餐中不幸去世,后续遭遇保险理赔难,法院以司法判决郑重回应“保费不在多少,保险责任必须履行”,有力维护新业态从业者基于“小额保费”所依法享有的保障权益。2024年7月,刘某成为某外卖平台骑手,平台按规则每日首次接单时,从其劳务报酬中扣3元,用于投保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额60万元。
2024年11月19日,平台照常代扣3元保费,保单期限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当天13时左右,刘某在取餐过程中突然后仰倒地昏迷,经120送医抢救,15时50分其因心脏骤停离世。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父亲、女儿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认为,刘某事发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非既往症)”的理赔条件,于是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
保险公司以“死者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属自身疾病”为由,称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多次协商未果,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保险金6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证据,亦未行使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交的保费扣款记录、保单、120急救单据、死亡证明等证据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的《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虽主张刘某存在既往病史,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询问过刘某相关健康状况。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应具备审核投保人健康状况的能力和经验,未举证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三名原告支付保险金6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完毕。(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