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重大疾病”赔付标准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就医无效后死亡,推定为重疾,赔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7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33次举报
2025-10-17
2017年11月1日,原告刘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销,为其时年3岁多的女儿王某(被保险人)向被告某人寿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1款)”,刘某本人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受益人。保险合同于次日生效,保险期间为终身。原告按约支付了首年保费,并于2018年11月12日续交了第二年保费。
2019年3月16日,被保险人王某因身体不适(咳嗽、发热)入住当地县中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支气管肺炎、水肿待查等。因病情加重,于次日转院至市中心医院。在到达市中心医院前约20分钟,王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入院抢救约30分钟无效,于3月17日晚被宣布临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疑似爆发性心肌炎、重症肺炎。王某遗体于3月18日火化。
原告向被告申请身故保险金及医疗费赔偿,遭被告以“不构成赔偿条件”为由拒绝,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的具体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记录,被保险人王某生前所患疾病仅为支气管肺炎和水肿,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标准,因此其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此外,原告未投保医疗险,故其医疗费赔偿请求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的意见
法院并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
法院认为,尽管被保险人死因未经尸检明确,但法院结合其病情发展迅速、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推定其“身患重疾”,否则不至于出现无法救治并死亡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条款,在扣除被保险人已参保的其他死亡保险金额后,向原告支付身故保险金195,000元。对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