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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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内出现症状,等待期满确诊疾病,是否属于等待期内出险?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9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303次举报
2025-09-29

在等待期内出现症状,等待期满确诊疾病,是否属于等待期内出险?

本案是吉林省高院审结束的一起保险再审纠纷案,就涉及该问题。

保险公司不服王某理赔一案,主张再审,提出王某在等待期内(2015年2月11日)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属于“发病”,应适用免责条款。

对于合同中“发病”的理解,包括“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无需确诊。

法院并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驳回再审!

法院认为,该定义对投保人不利,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若依此解释将显失公平。关于“发病”定义:本案合同中对“发病”的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非医学专业的被保险人理解。若将“发烧”等常见症状也视为癌症前兆而免责,违背常理与公平原则。

不能仅因身体出现异常就免除保险责任,必须证明该异常与后续所患重大疾病存在直接关联。

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即王某胜诉,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