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8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77次举报
2025-09-18
2019年7月,宋某配偶为其投保“复星联合康乐一生(2019版)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40万元,含“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30%。2020年12月,宋某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52万元。保险公司以宋某投保前存在“右侧甲状腺结节(TI-RADS 4a类)、肺功能:限制型、尿白细胞1+”等未告知事项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9190.4元。
原告主张,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邓某通过微信指导其“健康告知点击否”,并未实际询问健康状况,也未提示免责条款,其完全依指导完成投保,不存在故意隐瞒。
保险公司的具体意见
保险公司主要提出三点拒赔理由,第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宋某在投保前已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TI-RADS 4a类),属于“未明确为良性的结节”,应在健康告知中披露,其未告知影响承保决定。第二,免责条款已提示。保险公司通过回访电话确认投保人已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第三,邓某属于保险经纪公司(向日葵保险经纪)员工,其行为后果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的意见
法院并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首先,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采用罗列式、概括性的健康询问方式,内容繁杂且未明确指向“肺功能限制型、尿白细胞+”等项目,询问方式存在瑕疵,不足以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此外,甲状腺结节与癌变之间无必然联系,普通投保人无专业能力预判其发展。
其次,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虽进行了电话回访,但回访内容仅涉及是否收到合同、是否确认投保信息等,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具体、明确的提示与说明,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关于邓某的代理行为归属。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认定,无论邓某是保险公司还是经纪公司的员工,其以保险人名义开展业务,且保险公司未事先对其代理权限提出异议,其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宋某支付保险金510,809.6元(已扣除退还的保费),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