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安监部门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拒赔建筑工程意外险?法院这样判……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7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77次举报
2025-09-07
原告邵某丰,在第三人丰勒公司承建的工地担任瓦工小工。2018年6月29日,原告在抬水泥板时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导致严重伤害,包括多发性骨折、截瘫等,经鉴定构成二级和十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注:挺惨的,一辈子干不了活要躺在床上了。
第三人丰勒公司为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保额50万元/人。
事故发生后,丰勒公司向被告报险,但被告拒赔。原告于202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50万元。
本案之前,原告曾于2018年起诉丰勒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赵某、丰勒公司等连带赔偿59万元,并约定“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原告不得再向他方主张权利”。
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
被告某保险公司盐城支公司认为,丰勒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原告为分包方雇佣,投保时对原告无保险利益。违法分包未告知保险公司,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应担责。
此外,原告未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无法核实事故真实性。此前民事调解书约定原告不得再向他方主张权利,故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最后,关于鉴定标准不符,保险单约定使用旧标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而原告鉴定使用的是新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法院的意见
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丰勒公司作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公司未要求提供具体被保险人名单,故原告作为施工人员属于保险范围。
法院认为,虽有调解书约定“不得再主张权利”,但该约定仅针对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不排除保险合同下的独立索赔权。事故真实性可通过医疗记录、报警记录、调解书等综合认定。
法院指出,保险单中约定的旧标准已被中国保监会发文废止,新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行业通行标准,法院委托江苏省鉴定所按新标准鉴定合法有效。
对于保险公司的其他理由,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危险程度增加”“缺乏事故证明”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文已隐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