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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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型糖尿病保险拒赔案:C肽正常值遭保险公司拒赔如何维权?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4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32次举报
2025-06-14

保险公司以“C肽未异常”拒赔糖尿病?法院认定条款解释无效!

黄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中国某人寿保险延边中心支公司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2014)版》及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103,000元。合同约定“严重I型糖尿病”的理赔需满足三条件:

诊断明确为I型糖尿病;

有血胰岛素及血/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

持续性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017年6月,黄某出现喝水了增大、高血糖症状,自行检测血糖异常。

2017年10-11月,在延边医院(三甲医院)门诊检测,结果显示:空腹血糖16.8(显著偏高)、糖化血红蛋白9.3(超标)、空腹C肽1.62(参考值正常范围0.8-4.2)等。

延边医院明确出具“I型糖尿病”诊断书(2017年11月16日)。

黄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F市人民医院持续注射胰岛素超180天。

满足条件后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黄某不满足理赔条件,作出拒赔:其仅通过门诊简单检测,血C肽值(1.62)在正常范围内,不符合条款中“测定结果支持诊断”的要求,认为其病情无法确诊为I型糖尿病。

提出血C肽结果“正常即不支持诊断”,合同条款仅允许“异常支持”或“正常不支持”两种解释。

法院裁判认为,黄某满足理赔条件。其一,延边医院(三甲医院)作为合同约定的合规医疗机构,出具的I型糖尿病诊断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合同未要求血C肽值必须“异常”,仅要求“测定结果支持诊断”。黄某的空腹血糖(16.8)、糖化血红蛋白(9.3)等关键指标显著超标,结合C肽测定结果,已构成医学上支持I型糖尿病的依据。

其三,治疗要求达标,即持续注射胰岛素超180天,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对“支持诊断”的解释(必须异常)属于单方限缩理解。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

判决支持获赔,保险公司需赔付103,000元保险金,二审予以维持。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