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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保后“无证驾驶”被拒赔?法院:保险公司仅凭通用演示视频不能免责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6-12

——从佛山一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看互联网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最新举证标准

在数字时代,动动手指就能为爱车投保,便捷高效。然而,当事故来临,保险公司以电子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时,投保人往往会陷入弱势。近日,广东佛山法院审结的一宗案件,为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规范和理赔纠纷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案情回溯:一次“注销可恢复”状态下的单车事故

本案当事人李某通过电子投保方式,为其名下车辆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车辆发生单方碰撞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和车上人员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在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事故发生时,李某的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李某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这一免责条款对他进行任何明确的提示或说明,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共计近5万元。

庭审交锋:无法还原的投保流程,失灵的“通用证据”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迅速聚焦于一点:某保险公司是否就“无证驾驶免责”这一格式条款,向李某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某保险公司为证明其已履行义务,向法院提交了通用的投保流程演示视频和关于投保步骤的公证书。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些证据所展示的合同条款名称、具体内容、投保页面布局乃至操作设置,与案涉李某的实际投保流程存在明显差异。换言之,这些证据是“形式化”的通用模板,无法真实、完整地还原李某投保时的全貌。

法院判决:可回溯电子记录是核心举证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旗帜鲜明地否定了这类形式化证据的证明力。法院的裁判逻辑精准地对接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

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对销售过程进行可回溯管理,并保存相关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应能完整还原投保人的操作轨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页面呈现、投保人点击、勾选、签名等关键环节,以及就免责条款进行的在线解释说明记录。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在评析此案时指出,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过程性证据”的重要性。法院将保险法关于提示说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与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中关于“可回溯管理”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有机衔接。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我们系统就是这么设置的”、“其他人都这么投保的”等逻辑,用通用演示视频来替代对个案投保流程的完整记录。保险人必须提供能够真实、完整反映案涉投保全过程的电子数据,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由于某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符合监管规定的可回溯电子记录,法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不成立、不产生效力,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45384元及评估鉴定费3500元。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启示:从源头遏制“默认勾选”等行业乱象

法院以次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公布认为,此案判决对于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首先,它为同类纠纷的举证裁判树立了清晰标准。今后,在互联网保险纠纷中,保险人主张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其核心证据应是能够还原完整投保流程的可回溯电子记录,而非形式化、通用化的演示材料。

其次,它倒逼保险机构强化合规管理。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实质上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并严格落实互联网销售行为的可回溯管理,确保系统设计能真实、完整地记录每一位投保人的操作细节。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默认勾选”、“强制阅读条款隐藏在冗长页面末端”、“以概括性声明替代针对性说明”等流程形式化乱象,真正实现“卖者尽责”。

作为一名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提示,对于广大投保人而言,此案也是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在享受互联网投保便捷性的同时,应主动、审慎地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特别约定等内容。对于无法理解或有疑问的条款,应通过在线咨询、电话客服等途径寻求解释,并注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当遇到因未充分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而被拒赔时,投保人有权主张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佛山法院的这一判例,有力地推动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导向落到实处,让线上投保的“便捷”不异化为权益保护的“盲区”。(案例来源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