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疾险后遭遇糖尿病拒赔,投保人诉求退还保费被法院驳回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6-12
在健康保险的投保与理赔环节中,既往症与未如实告知是引发矛盾纠纷的两大核心诱因。近日,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因配偶患糖尿病住院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后,一纸诉状要求对方全额退还多年缴纳的保费,经过庭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投保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结合重疾险、住院医疗险等险种的理赔规则,清晰界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也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2018年9月,郭某某在保险销售人员的推荐下,为配偶李某某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同时附加投保了住院医疗险、意外伤害险、保费豁免险等多款配套险种。此后六年时间里,郭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费,累计缴纳保费共计44943.54元。
2023年10月,李某某因血糖异常前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最终被确诊为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病症,本次住院产生医疗费用一千余元。出院后,郭某某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理赔,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十分明确:根据住院病历记载,李某某早在十年前就已经体检发现血糖升高,且其父母均患有2型糖尿病,该病情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以及家族遗传病史。而在投保流程中,投保人并未就上述健康情况进行如实告知,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投保前已患疾病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因此公司作出拒赔决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郭某某并不认同。他表示,当初投保时销售人员存在明显的销售误导,对方仅口头承诺“只要住院,所有医疗费用都能报销”,全程也没有主动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自己只是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在文件上签字,并未仔细阅读电子投保书、保险条款、健康告知等内容。双方就理赔、退费问题协商无果后,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自己六年所缴纳的全部保费。
庭审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交了证据佐证自身主张。保险公司拿出了全套投保资料、保险条款、电子回访录音等关键证据:电子投保书中设置了多项健康告知问题,其中专门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糖尿病、家族亲属是否存在糖尿病等疾病,对应的选项均被勾选为“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保险单签收回执》等文件均以加粗字体提示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同时明确告知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经济损失,郭某某与被保险人均在所有文件上亲笔签字确认。不仅如此,投保完成后的官方电子回访中,工作人员专门核实投保人是否完成如实告知,郭某某也当场作出了肯定答复。
同时,案涉医疗险、重疾险的合同条款也清晰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既往病症均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已通过书面提示、线上告知、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与家族病史,违反诚信原则,公司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合理合法,投保人要求退还保费的诉求并无依据。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作出审理认定:保险活动应当严格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负有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住院病历足以证实李某某在投保前就存在血糖异常、糖尿病相关病史及家族病史,投保人在健康告知环节作出了虚假勾选。郭某某称自己未查看文件内容、回访时只是随口应答,但郭某某与李某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直接影响自身权益的保险文件,本应尽到审慎阅读、核对的义务,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郭某某要求退还保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结合本案分析道,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健康险理赔纠纷,糖尿病拒赔叠加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两大争议点,也是当下保险纠纷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很多普通消费者会将“销售误导”和“未如实告知”混为一谈:如果保险销售人员刻意篡改保障范围、作出虚假口头承诺,属于销售误导;但如果保险公司已经通过书面文件、线上弹窗、官方回访等形式明确列出健康询问事项,投保人刻意隐瞒病史、虚假勾选,就属于违反法定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赋予了保险公司相应的抗辩权利,这也是本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驳回退费诉求的核心法律逻辑。
广州保险律师结合大量实务案件提醒广大投保人群,选购重疾险、医疗险等健康类保险时,一定要重视健康告知环节。面对保险公司列明的疾病、症状、就医记录、家族病史等询问内容,务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如实作答,不要抱有“隐瞒病史就能顺利投保”的侥幸心理。签署各类投保文件、配合官方回访时,切勿盲目签字、随意应答,遇到看不懂的条款要及时向工作人员咨询。倘若确实遭遇销售人员虚假宣传、误导投保,务必第一时间留存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宣传材料等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履行,依托于双方的诚实守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一旦刻意隐瞒既往病史,不仅会面临重疾险拒赔、医疗险拒赔的结果,想要追回已交保费也很难获得法律支持。理性投保、诚信告知,才能让保险真正发挥风险保障的价值。(本文阅关键词:糖尿病拒赔、未如实告知拒赔、既往症拒赔、重疾险拒赔、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投保前疾病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