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竤海活力广场”使用权能退吗?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64次举报
2015年11月28日,原告廖某在被告佛山市竤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竤海公司)处取得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竤海活力广场某号商铺的使用权并签署书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当日委托被告佛山市竤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竤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签署书面《委托经营合同》。
前述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商铺交给竤庆公司经营使用,由竤庆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收益。
后因为交付问题,各方达成解除协议,由竤海公司及竤庆公司退回已付款项。后因两被告未依约办理退款,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被告返还款项。
此外,关于竤海活力广场项目,笔者经了解,根据(2019)粤06民终3XX6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粤0604民初1XX4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由于竑海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街道某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因此,竤海公司与租户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也依法无效。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否签署解除协议,出售方应返还购买方的使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