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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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索赔提示:索赔时效仅剩4个月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次举报

2021年8月24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永安林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经查明,认定永安林业2016-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行为。

2016年,永安林业全资孙公司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27,783,954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20,976,048.96导致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

2016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关事项对2017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对永安林业处罚50万元。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因此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为:在2017428日至2019429日期间买入永安林业股份(000663),并在20194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注: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进一步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预计本案索赔时效将于20248月届满,投资者于时效届满后起诉,将丧失胜诉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